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1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被告 江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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