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15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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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1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15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爰審酌被告肇事後為逃避肇事責任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對被害人乙○○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未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