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64號原告赫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昆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昆鼎營造有限公司之設立暨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林炳宏 之最新戶籍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昆鼎營造有限公司之真正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林炳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麗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