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85號原告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順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載列被告機關名義(即原處分書所記載之處分機關)、被告機關地址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並以訴狀表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所列之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為臺南市政府及市長 黃偉哲 ,惟查原告提出之臺南市政府110年8月19日府法濟字第OOOOOOOOOO號訴願決定書,上載原處分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顯與原告起訴時之被告機關相異,原告之起訴程式容有違誤,另查起訴時原告未檢附公司登記資料到院,本院無法判斷原告公司之代表人能力是否完備。是此,原告應查明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及住址(如被告機關係「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被告機關代表人為該局局長「 王鑫基 」,被告機關及代表人地址為「臺南市○○區○○路00號」)後,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繕本,及原告公司登記資料到院,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