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606號聲請人 歐瑞崇 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業已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審查,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已由聲請人預納,依判決所示,應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並依前揭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