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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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9號異議人 吳嘉益 相對人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楊司恭 代理人 賴銘琪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01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聲明異議」、「裁定」;主文欄關於「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裁定」;理由欄關於「100年度聲字第109號民事判決」應更正為「101年度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7日所為101年度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前揭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