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 張秀育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被告 李維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被告旺群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被告昱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芳志 被告 許文鴻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被告 黃世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 律師被告 李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