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四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八日晚上六時許,在台中市○○
路○段○○○號前,駕駛車號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因未遵守右轉車
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而碰撞原告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
,致車輛受有損害,支出修理費鈑金及塗裝工資計新台幣(下同)七千五百二十
五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行
車執照影本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何聲明或陳述,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查核結果
,其上肇事經過摘要欄記載「⑴車(即被告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