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二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參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票號PB0000000,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二月二
十日,面額新台幣(以下同)五萬元,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大順分行之支票一紙
,詎原告屆期提示後遭退票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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