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0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依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及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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