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二五三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所為之處分(壢監裁字第裁五三─D一A四八三九四四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九時三十五分許駕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之拼裝車,行經八德市○○路○段○○○巷口時,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執勤員警查獲,填摯桃警局交字第D一A四八三九四四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並當場扣留車輛。異議人未依應到期日到案,嗣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以壢監裁字第裁五三─D一A四八三九四四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零八百元,並車輛沒入。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年已七十有五,迫於生計,駕駛拼裝三輪車以拾荒,以賺取微薄利潤維持一家七口生活,因異議人深知行為違規,○○○鄉村道路走動,且異議人之長子隨異議人拾荒,次子則在軍中服役,家中並無其他經濟來源,因家境困苦,故請准予免繳納罰鍰,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汽車有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之情形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第二款之車輛並沒入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拼裝車輛,指有使用牌證及無使用牌證之拼裝機動車輛。無使用牌證拼裝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一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罰後,即應執行沒入,台灣省拼裝車輛管理及取締要點第二條、第十條亦有明文。經查:異議人甲○○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九時三十五分許,駕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之拼裝車,行經八德市○○路○段○○○巷口時,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執勤員警查獲,填摯桃縣警局交字第D一A四八三九四四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當場扣留車輛等情,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照片二紙在卷可稽,異議人對上述違規事實亦不爭執,堪可認定。原裁決機關援引首開規定,裁處罰鍰一萬零八百元,並車輛沒入,與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家境困苦,請准予免繳罰鍰等語聲明異議,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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