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羅錦華 送達代收人 蔡素珠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