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0號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 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一四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有固定之居所,不會逃亡;且業已對於全部案情詳為供述,應無串證之虞,實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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