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九八號
原告佶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淑女
一、原告因與被告正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折合銀元陸拾伍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壹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零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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