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156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
訴訟代理人 孫資皓
被 告 朱參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47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