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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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所示之犯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2、3、4之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0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而附表編號1、2、3、4、6、7、8、9、10、11、12、13、14、15所示之罪,受刑人犯罪日期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均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之規定不應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將其宣告刑與如附表編號1、2、3、4、6、7、8、9、10、11、12、13、
14、15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臺灣雲林監獄96年8月15日雲監和總字第0961500917號函影本暨檢附之減刑受刑人名冊、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影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上開裁定書影本各1份為證。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附表所示編號1、2、3、4、6、7、8、9、10、11、12、
13、14、15所示之罪主刑減為如附表編號1、2、3、4、6、
7、8、9、10、11、12、13、14、15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宣告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再者,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上揭如附表編號1、2、3、4、6、7、8、9、
10、11、12、13、14、15所示之犯罪,其所宣告之刑雖經減刑,惟該案關於沒收(銷燬)之諭知,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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