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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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李涂來好
李泰山 李國政 李文智 被告 蘇春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偵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69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