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11號原告 阮欣憲 被告社團法人中華兩岸牽手婚姻媒和輔導協會兼法定代理人 詹欽印 被告 張海烈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略以被告未善盡責任安排適合原告對象之義務,主張被告債務不履行,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查本件被告社團法人中華兩岸牽手婚姻媒和輔導協會,係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兼法定代理人詹欽印係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被告張海烈之住所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此有原告之起訴狀及原告提出之協議書可稽,足見被告三人均在臺中市內,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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