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員榮醫療社團法人員榮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克士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前曾聲請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87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