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20號聲請人 陳嘉慧 訴訟代理人 葉國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請催告,並於109年5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1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表: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美芊園園藝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109年4月22日│30萬元│AF0000000│陳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