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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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60號聲請人青令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育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謝伊婕┌──────────────────────────────────────────────────────┐│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 魏子沄 │台中商銀南崁分行│109年3月10日│93,124元│KA三一七五四四│青令││1│││││五│交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