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岳峰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岳峰前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威力貨運有限公司」(下稱威力公司)之貨車司機,以駕駛大貨車載運貨物為其主要業務,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下稱甲車)前往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中法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法興公司)倉儲載運貨物,嗣於同日晚間10時55分許,沿桃園市○○區○○路
2段由六福路往南山路方向,行經中法興公司前,本應注意汽車遇有轉向、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應先顯示欲轉方向或變換車道方向之車輛前後方向燈光或手勢;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且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濕潤(起訴書誤載為乾燥,應予更正)、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視距良好等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為前揭注意,在未顯示右轉方向燈或手勢,亦未注意右方是否已有後方來車駛近,即驟然往右變換車道欲右轉彎,適有告訴人 蔡奇霖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同向行駛在慢車道,為閃避李岳峰前揭車輛,而失控擦撞停放在中法興公司路旁 洪秀慧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再依序撞及 楊達昆鍾銘彬 各自所有車牌號碼00-000
0號、ALH-5681號自用小客車後,摔倒在地並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鼻出血、左鎖骨閉鎖性骨折、雙膝部、雙小腿部、雙踝部、雙足部多處挫擦傷及右側近端脛骨骨折等傷害,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其簽名立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5頁),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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