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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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智輝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七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智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驗餘
淨重零點零零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袋參個、吸食器燈泡
貳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驗餘淨重零點零零壹
肆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
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包裝袋三個、吸食器燈泡二個係被告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夏進通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