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40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40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游明哲
被   告  余國棟 (即 余仁德 之.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40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余仁德於民國(下同)92年9月18日向原
告借款新台幣(下同)00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92年9月18
日,並按年息百分之11.24計付,未按期攤還時,除上開利
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料
,訴外人余仁德於95年4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原
告本金124281元及自9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方
式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查訴外人余仁德已於95年
9月11日辭世,被告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其法定繼承人,且
未依民法1174條規定於法定期限聲請拋棄繼承,故被告依民
法第1148條及1153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自應
依法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判
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及約
定書、帳卡明細、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95年度繼字第1635號函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
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石于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