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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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41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泰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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