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 林龍賢 兼訴訟代理人 許如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聿均林長惠善美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玖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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