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曾竹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柒拾伍萬陸仟肆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叁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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