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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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張開明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開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張開明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2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刑保字第97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張開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千元,並由其繳納保證金後已交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即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0年度執字第235號拘票、報告書、命具保人即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函、具保人即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為憑,另具保人即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田宜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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