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吉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36號,偵查案號:95年度毒偵緝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被告劉吉湘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於95年5月22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3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50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於扣押物品清單雖記載數量為毛重0.3公克(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保管字號:95年度白保管字第8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新竹地檢署94年度毒偵字第1893號偵查卷第64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淨重0.1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16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100002914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77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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