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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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補字第5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旗山區公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萬零 陸佰
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