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小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羅富保
被上訴人 薛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6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4日送達上
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