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667號
原   告 桃園縣龜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志謀
被   告  蘇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91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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