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呂佳玲
上列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子窈 等發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2581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0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