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四二五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榮貴 右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以九十一年度全九字第一三八一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所有財產在案,而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二號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惟迄今已逾期多日,相對人仍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且經本院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全九字第一三八一號假扣押卷宗、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八五一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及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二號限期起訴卷宗核閱屬實。茲相對人業以欲保全債權之同一事由,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經該院分案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八四號民事訴訟事件審理在案,亦經本院函調該案之起訴狀繕本附卷查證無訛,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既已起訴,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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