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一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壹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