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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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智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96號、101年度執字第3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智祥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洪智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附表:受刑人洪智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7.28│99.03.30│99.03.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708號│字第18375號│字第1837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5│101年度交訴緝字│101年度交訴緝字││事實審││號│第2號│第2號││├────┼────────┼────────┼────────┤││判決│101.02.23│101.02.22│101.02.22│││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5│101年度交訴緝字│101年度交訴緝字││判決││號│第2號│第2號││├────┼────────┼────────┼────────┤││判決│101.02.23│101.03.19│101.03.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740號(尚│執字第3834號(編│執字第3834號(編│││未執行)│號2至3號已應執│號2至3號已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行有期徒刑9月,││││尚未執行)│尚未執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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