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613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震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震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附表:受刑人林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妨害自由││││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6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1日│97年1月底至99年8│99年6月2日││││月2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99年度│彰化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7582號│毒偵字第8242號│偵字第16278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簡字第││││1128號│129號│955號││││││││├────┼────────┼────────┼────────┤│事實審│判決│99年11月18日│100年2月16日│101年1月6日│││日期││││├───┼────┼────────┼────────┼────────┤││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簡字第││││1128號│2000號│955號││判決├────┼────────┼────────┼────────┤││判決│99年12月13日│100年4月21日│101年2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署100年│彰化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66號│度執字3702號│度執字第2613號│││編號1、2號定應執│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行有期徒刑3年9月││││(100執更1318號)│(100執更13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