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80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巧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聖坤股份有限公司李臺生黃正興李香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請求新臺幣26,347,47
6元,附表所載甲案及丙案合計為新臺幣51,222,216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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