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書記官馮澤文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