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6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七月│有期徒刑三年││├──────┼─────────┼─────────┼─────────┤│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九月十五日│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宣告刑│││││├──────┼─────────┼─────────┼─────────┤│犯罪日期│79年3月起至80.2.8│80年7月起至80.8.8││││年月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80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0年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4253號│924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81年上訴字第721號│81年上訴字第1453號││││事├────┼─────────┼─────────┼─────────┤│實│判決日期│81.5.19│81.10.13││││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81年上訴字第721號│81年上訴字第1453號││││判├────┼─────────┼─────────┼─────────┤│決│判決確定│81.5.19│81.10.13│││││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