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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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3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1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64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華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