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名宗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五九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