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8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99年度附民字第117號),本院於民國99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廿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4年12月起任職於址設嘉義市○區○○路○○○號之甲○○稅務會計記帳代理人事務所,原告為負責人,被告擔任會計工作,負責為東帝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東帝華公司)、上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上翔公司)等客戶記帳並收取服務費等費用,以及代客戶處理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算、申報、繳納等相關業務。詎被告竟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將如附表所示款項侵占入己。嗣因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向東帝華公司催繳被告未繳交之營業稅本稅及滯納金,東帝華公司始查覺有異,而要求被告償還未繳之稅款並賠償該公司所受損失,被告始坦承上情。又被告所涉業務侵占犯行業經鈞院刑事庭判處被告業務侵占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處有期徒刑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而被告侵占東帝華公司、上翔公司應納稅款,致各遭國稅局補稅及罰鍰等計金額71萬2683元、64萬1059元,除東帝華公司部分,被告已償還22萬5000元外,餘48萬7683元及上翔公司之64萬1059元均已由原告代墊償還,另被告侵占原告應收業務服務費(詳如附表八所示)14萬9000元,原告依法自得請求被告賠償所受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所示,及 陳明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94年12月起任職於原告即甲○○稅務會計記帳代理人事務所,擔任會計工作,負責為東帝華公司、上翔公司等客戶記帳並收取服務費等費用,以及代客戶處理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算、申報、繳納等相關業務。詎被告竟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利用其職務上向客戶收取款項之機會,持續將其向訴外人東帝華公司等客戶所收取之款項等,侵占入己。被告所涉業務侵占、偽造文書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在案等事實,有戶籍謄本、本院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
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偵審卷宗查明屬實(見偵字第109號偵查卷第18至26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本件被告既因前揭業務侵占犯行,造成原告受有損害乙節,業經認定屬實,則原告依前揭法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之損害即127萬7742元(000000+641059+149000=000000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5月27日(見附民卷第2頁背面)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亦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
┌──┬────┬────────────┬──────┬──────┐│編號│侵占時間│侵占方式│侵占金額│罪名及宣告刑│├──┼────┼────────────┼──────┼──────┤│1│97年5月│向東帝華公司職員 黃秀婷 收│338,212元│犯業務侵占罪│││16日│取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本││,處有期徒刑││││稅338,212元後侵占入己││4月│├──┼────┼────────────┼──────┼──────┤│2│98年7月│向東帝華公司職員黃秀婷收│155,957元│犯業務侵占罪│││15日│取98年5、6月份營業稅本││,處有期徒刑││││稅285,005元後,將其中之││4月││││155,957元侵占入己│││├──┼────┼────────────┼──────┼──────┤│3│98年3月│向上翔公司收取98年1、2│83,514元│犯業務侵占罪│││15日│月營業稅本稅83,514元後侵││,處有期徒刑││││占入己││7月│├──┼────┼────────────┼──────┼──────┤│4│98年5月│向上翔公司收取97年度營利│115,192元│犯業務侵占罪││││事業所得稅本稅115,192元││,處有期徒刑││││後侵占入己││7月│├──┼────┼────────────┼──────┼──────┤│5│98年7月│向上翔公司收取98年5、6│215,032元│犯業務侵占罪││││月營業稅本稅215,032元後││,處有期徒刑││││侵占入己││8月│├──┼────┼────────────┼──────┼──────┤│6│98年9月│向上翔公司收取98年7、8│174,189元│犯業務侵占罪││││月營業稅本稅174,189元後││,處有期徒刑││││侵占入己││8月│├──┼────┼────────────┼──────┼──────┤│7│98年11月│向上翔公司收取98年營利事│57,596元│犯業務侵占罪││││業所得稅暫繳稅本稅57,596││,處有期徒刑││││元後侵占入己││7月│├──┼────┼────────────┼──────┼──────┤│8│98年11月│接續向委託甲○○事務所記│149,000元│犯業務侵占罪│││中旬│帳之客戶塗托公司、龍記公││,處有期徒刑││││司、友立公司、嘉中、上翔││8月││││公司、安慶公司、兆崗公司││││││、友茂公司等收取98年11月││││││份之記帳服務費、財務簽證││││││代辦費、公司變更規費及服││││││務費共計149,000元後侵占││││││入己│││├──┼────┼────────────┼──────┼──────┤││││合計:││││││1,288,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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