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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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牟維莊 相對人即債權人 許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譚鈺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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