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 陳耀東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則為非訟事件法第195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一旦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6823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執行異議事件已對相對人另行具狀起訴云云,經查本院並未受理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如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5條所定訴訟、抗告、聲請或請求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又聲請人固提出本院收狀收據影本供參,然實則,聲請人僅係於民國108年4月8日以「金額問題,辦理問題」等8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具狀對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6823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案卷綦詳,與前揭法定停止執行之事由無涉。再參前揭強制執行案卷,相對人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049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而聲請強制執行,然聲請人未就上開執行名義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循法定途徑救濟,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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