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汝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興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丞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支票乙紙(支票號碼:BC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興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吳丞弘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吳丞弘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因之聲請人與吳丞弘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於法無據,依者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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