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王文德 送達代收人 蘇雅琪 被告 羅興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