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888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債務人 黃棓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編│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期間││號│(新台幣)│(新台幣)││├─┼──────┼──────┼────────────┤│1│76,889元│38,865元│自10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2│111,529元│59,128元│自10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