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營小字第32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謝妁恩
吳慶展
吳國興
林威呈
被 告 陳義行
黃鳳玉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32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1月26日上午10時5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