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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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082號聲請人加拿大商龐巴迪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隆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玲華┌────────────────────────────────────────────────────────┐│附表:97年度除字第20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銀行仁愛分│96年2月25日│300,000元│AU0000000││││司│行│││││└──┴─────────┴─────────┴───────────┴─────────┴────────┴──┘